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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 该如何界定

意外伤害 该如何界定 原告郭立华之父郭万德,于1998年6月8日因患心肌梗塞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住院病员医疗责任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保险单中约定,病员在保险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医疗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1万元。2000年6月12日,郭万德病情稳定准备出院,却因关灯琐事与同室患者发生争执而生气,猝然死亡。原告即向被告申请保险金,而被告却认为郭万德死亡不属保险责任,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题:“气死人”,保险公司是否要当“意外伤害”赔付?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梅婷(河北)
提问时间:2011-11-09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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