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关于交通事故法院的判决问题
关于交通事故法院的判决问题 我2007年1月因为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方负主要责任(追尾)。住院46天后出院,然后起诉肇事司机和其保险公司,于07年7月26日判决对方赔付98690.98元(已赔付)。
因为我左脚是粉碎性骨折,所以长得比较慢,手术后8个月骨不连并钢板断裂,医生要求住院植骨手术,2007年10月入院做了植骨手术,共花费医药费56000元。
2009年2月份起诉肇事司机和其保险公司赔付后续治疗费,对方保险公司以钢板断裂为医院责任为由拒绝赔付,法院认同保险公司观点所以驳回我的诉讼请求。2009年6月我不服判决再次起诉到东莞中级人民法院,11月2日法院终审再次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没有通知我开庭)。
以上就是我的大概情况,期间我有咨询过骨科专家,医生回复主要原因是骨不连才导致钢板断裂(如果骨头长好了,钢板就不会断,骨不连才是主导因素),我去做鉴定因为厚街医院弄丢了我的X光片,所以因为材料不能提供,鉴定所没法做出医院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的鉴定。
请问各位法律专家,这个判决结果是否正确?到底是交通事故的责任还是医院的责任或者是我自己的责任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omes0……(广东-东莞)
提问时间:2009-11-03 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