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联营
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的鱼塘转让有效吗?
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的鱼塘转让有效吗? 我的朋友与人合伙租用基本农田40余亩,建设观水产养殖场,合伙经营不到两年,其他3人就退出股份,于2007年1月1日签订转让协议,以17万多元将鱼场的建设投资转让给朋友一人经营,转让协议签订后朋友支付了现金一万元,朋友在经营中发现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鱼场的建设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应该由原合伙人中分管建设的人承担责任;二是了解到租用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按照土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是禁止修建鱼池的。对此,朋友多次召集原合伙人座谈,请求退还鱼场,于2008年11月份协商拟草了退还协议(双方未签字),对方于2008年12月份将朋友告上法庭,法庭判决我朋友支付鱼场转让金及其利息。在法庭上,朋友列举了上述理由,法院未采信,驳回理由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鱼场是土地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不属本案范畴”。现在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法律文书要求我朋友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将鱼场的所有产品清理干净。交给法院处理,我想咨询的是:
一 鱼场经营权转让未经原土地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转让是否有效?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的鱼塘是否可以转让?
二 法院明知道是违法建设项目,就算法院认为土地主管部门没有作出处罚,法院可以避开《土地法》而注重《经济合同法》进行判决吗?假如我朋友支付了转让金,某一天土地主管部门一旦处罚,是所有合伙人承担还是我朋友一人承担?
三 朋友将鱼场交法院拍卖处理期间,朋友再无权继续进入鱼场开展经营,那么鱼场在闲置期间的土地租金、雇人守护的费用由谁承担?鱼场实施受到损害由谁负责?如果根本就拍卖不出去,原告又不接收,土地长时间荒芜怎么处理?
四 我朋友因为在规定的时间放弃了上诉的权利,还有什么办法可以抗诉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wytfjm(四川-内江)
提问时间:2009-11-02 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