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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用人单位让另一家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原用人单位让另一家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A家企业与员工已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未约定企业要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在合同期内该企业让同一城市的B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问题一: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如今原该由A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转嫁到B企业缴纳,这种情况下从员工利益保障方面可能并未受到直接经济影响,但毕竟员工没有与B企业建立劳动关系,那么从法律上是否可以视为A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员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甚至提出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是否会被支持。
问题二:如果员工未提出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或者劳动仲裁庭和法院不支持劳动者观点,而此后劳动者离职和再就业过程中是否有其它不利于劳动者自身利益和其它法律风险。
问题三:如果该员工已在A企业发生工伤,工伤已认定并鉴定工伤等级,按照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员工与A企业结束劳动关系时,A企业应向工伤员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工伤员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问题一的情况下,员工与A企业尚未结束劳动关系就不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由于缴纳社会保险是由B企业缴纳,那么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方面就会认为该工伤员工已与A企业解除关系,这种情况下,工伤员工利益是否会受到侵犯?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eon24……(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6-04-26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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