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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合同解除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

合同解除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 我是05年进公司的时候,公司是外商独资的在上海的办事处,当时签的书面合同,合同期是一年。
06年6月时,公司做了考核并且相应的增加了工资,但是没有签新的书面合同。
07年6月时,情况同06年6月。
但是在07年11月份,公司结构发生变化,要自负盈亏。公司和我们重新签了新的书面合同,合同日期是07年11月20日--08年11月20日。当时是说之前的假期和工龄什么的都可以继续算的。

昨天(08年10月20日),公司EMAIL通知我做到08年11月20日。
去问了HR,她说按照新的劳动法,经济补偿只能从2008年01月01日开始算,也就是说只有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也就是说,之前那几年的工龄就统统作废了。 

在公司期间,加工资和做满一年的双薪,也就是所谓的奖金,都是按照6月份进公司来算的。07年和08年的6月底发工资的时候,都多拿了一个月的工资。

我的问题: 
1、这样做合规矩吗?工龄是公司说作废,就作废的吗?
2、我这种情况,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龄可以拿到相应经济补偿吗?还是按HR说的,提早一个月通知了,之前的工龄就不算了。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ulytz(上海-黄浦区)
提问时间:2008-10-21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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