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能否进行重新伤情鉴定,追究对方的责任?
能否进行重新伤情鉴定,追究对方的责任? 本人于2011年8月初被人殴打以致鼻骨右侧发生线性骨折(由于当时鼻子及脸部肿胀还没有消退,而使鼻骨右侧塌陷和向左侧偏斜大概6度左右被掩盖),观澜人民医院医生仅仅做出鼻骨右侧线性骨折的结论,而没有提到鼻骨右侧塌陷和偏斜,第二天就去宝安西乡人民医院做伤情鉴定,法医根据观澜人民医院医生的结论,结果仅鉴定为轻微伤。当时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后来脸部肿胀消退后,我才发现鼻骨右侧塌陷和向左侧偏斜(并经深圳人民医院医生确诊)。像我这种情况,能否进行重新伤情鉴定,追究对方的责任?万分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云100(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1-11-02 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