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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不算违法???

算不算违法??? 是这样的:公司的合同书上是这样写的-----广州市劳动合同
                其中有两条是这样的:
     1 有固定期限:从10年01月14日起至11年03月30日止。
     2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前2个月为试用期(即从10年1月14日起至10年3月14日止)
       这是什么算法呢?第一条为什么签的一年合同要多两个月呢?连着第二条来看的话好像是试用期没算在内。第一条的试用期就是不算在内时间也不对呀?再看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各位律师大哥大姐们:这是什么算法呢?与劳动合同不符合又算不算违法呢???(等着你们答案。。。。)先谢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higuo……(湖南-株洲)
提问时间:2011-11-01 19:38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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