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本人在10月4日与人在公交上发生摩擦,对方夫妻先后动手打我我自卫踢了男的一脚并未碰到女的,事发后遭到
本人在10月4日与人在公交上发生摩擦,对方夫妻先后动手打我我自卫踢了男的一脚并未碰到女的,事发后遭到 本人报警,当天到警局并未做笔录,一周后警局打来电话通知做笔录,说对方做了验伤为轻微伤膝盖下方淤青,凭验伤单要求赔偿,(病例时间为10月5日。鉴定时间为10月10日)我做笔录,警察从头到尾并未告知我的任何权利(当天我也被打,但并不知道可以验伤,从未经历过此事无经验),扣留我8小时之后放人,警察未做任何取证调查,并语言极其不负责任(有录音为证)。又过一周,再次电话要求去警局调节,对方张口要8000元赔偿。经调解降到5000元。警察说:闹到法院去赔的更多。此事该如何处理?我肯定并未碰过女的。且有人证证明,警察不去调阅公交视频草率判定让我们赔偿是否正确?第三次去警局调节,我们坚决不给赔偿要求调查警察一直说无法调看视频,凭验伤单要求我们赔偿,当晚想对我们一方做治安处罚,而不对另外一方做处罚。这样做是否合法?我们是否可以凭录音证据投诉民警?我们该如何处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sali……(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11-10-31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