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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轿车行驶于王府井大街,由于操作失误导致轿车

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轿车行驶于王府井大街,由于操作失误导致轿车 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轿车行驶于王府井大街,由于操作失误导致轿车驶入非机动车道 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轿车行驶于王府井大街,由于操作失误导致轿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撞到行人王某,造成王某残疾,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态度诚恳多次看望王某并对其进行损失赔偿,赔礼道歉,取得了王某及家人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协议,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材料移送给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请问1.人民检察院应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2.人民检查院作出该类处理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广东)
提问时间:2016-04-17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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