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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

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并用房产证作低押.按法规应到当地房管局登记.可是当地房管局没有开展个人财产抵押登记

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并用房产证作低押.按法规应到当地房管局登记.可是当地房管局没有开展个人财产抵押登记 你好;我是浙江杭州.去年经介绍认识戚某.之后戚某问我借款1500万说是投资购买房地产.当时我提出戚某必须用相应资产作抵押.之后戚某拿了7套住宅.,<房产三证齐全>和他的妻子.一起写了抵押承诺书.及借款书.并注明到期未还.7套住宅由我处理.事后我们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工作人员人员回答;本县没有开展个人财产抵押业务.当时我没有细想.既然房管局没有开展个人财产抵押业务.我的借款应该没问题.事后3个月戚某夫妇失踪.我才感到问题的严重...我想问一下1.国家建设部是否有明文规定.各地房管局便民服务一定要设立一个人财产抵押业务窗口.2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五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我不知道我现在该怎么办?目前戚某夫妇已被抓获6个多月.公安部门认定是非法吸收公众集资款罪.前几天已移送检察院.他的基本情况是.借款6000多万但没有包括政府官员的借款.他的资产是1000多万.银行贷款500多万.债权人有100多人.还有一点我想说明一下.在这100多债权人中唯独我一人是用房产证作抵押的.其它债权人手中都是借条.请问我该怎么办?我应该用国家的那几条法律法规.去讨回我的公道.谢谢你们!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徐德财(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09-10-24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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