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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求助 有一个基层事业站所,因站所欠人家三万多块钱,一时无力还清,在没有开站委会,也没有向上级部门请示的情况下,和对方签订了一张租房协议书,将四间房子(砖混结构、一层)向对方出租48年,每年只收500元租金,协议书上写明不得改变房子结构,现在对方把房子拆了,在原来的地基上建房。按照市场价,四间房子一个月可以收到400元,租金严重偏低,现在租房变成建房,对方还以个人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规划证等。对方也咨询过法律。我想问一问,这样协议书也算有法律效力?对方以协议书为由拆除公家房子建房也算合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SV6373(江西)
提问时间:2011-10-27 09:54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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