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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引起房产纠纷

引起房产纠纷 现房来源是由1948年(解放前)A(已故)由通县迁入北京。由于文化大革命照顾军烈属,政府为照顾军烈属由原老房调房至拆迁时住址。房屋所有权为房管所。A享有居住权。2002年冬季危房改造。拆迁时房源的户主为A,户口成员为B(A之妻),C(A之孙女)。A在去世。2003年迁入现居住地址,房产权为B(A之妻)(现居住地址)。2004年现房屋所有权人过户为D(A之次子)。

2005为解决E(D之外甥女)的女儿在东城区就学问题。将两人户口经现房主D的同意,将其户口由西城区迁入东城区户口。

B子女为5人,2004年由B主持,由F为见证并书写将房产权过户给次子D,日后为避免因房产引起的纠纷,由五名子女分别签字的协议书。

现在D的另一个姐姐也要把自己女儿的户口迁入现住址户籍内。也是为了将来孩子上学问题。请问这个户口可否迁入。

如果在B百年后如果引发遗产纠纷。现套房会不会从中的百分之多少分给其他子女,应该怎么办才好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vivijo……(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09-10-23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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