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房屋价格补偿是否应写入动迁协议中?
房屋价格补偿是否应写入动迁协议中? 律师您好!
我们是2010年8月28日-2011年2月28日长阳路贯通的市政动迁居民,拆迁许可证是2009年8月19日-2010年2月18日的,除了动迁奖励费和托蒂保障,我们的房屋估价都在1.3万-1.4万/平方米,为了保证动迁的顺利进行,《长阳路道路新建基地告居民书》:“由于本基地选举评估公司之日与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间隔较长,期间市场房价有所变化,因此,本基地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向被拆迁居民发放拆迁时差补贴。旧里,简屋补贴单价为3000元/平方米”。对我们进行了一定的房屋价格补偿,但在具体动迁协议中却没有将此房屋补贴写入,我们感到:补偿款本应属房屋部分的估价补差,应当写入动迁协议中。否则,此举将对今后的退税产生不利的影响。特此请教律师!此致!
敬礼!
长阳路全体动迁居民呈上
2011年10月25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yd46(上海-杨浦区)
提问时间:2011-10-25 2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