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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不审理关键争议的,原告不能签名,但应当写明理由,写明被告违反什么法,才行。
审判员不审理关键争议的,原告不能签名,但应当写明理由,写明被告违反什么法,才行。 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细则,明确规定法官在进行某些释明或履行某些程序之后,只要法官和书记员有明确记录,并且有录音作为辅助,即使笔录最后没有获得当事人的签字确认,其在法律上的效力都等同于当事人签字确认。
这个作法是错误的,审判员对关键争议不审理,不查明,不确认,不提出的方式应负后,休庭。未能对关键事项的证据进行是否能够认定为事实的根据的确认及笔录,,审判员公开违法,,这种情况下,上诉人一旦签字确认,,上诉人将永无翻案之日。。。本人已经遇到过这样的审判员,现在我的案子,都成了死案,,有理但是翻不了案啦。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oldsol……(辽宁)
提问时间:2016-04-11 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