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这样的说法合法吗
这样的说法合法吗 我和前妻2007年4月结婚,婚内双方签订协议:我要离婚房产平分。2009年10月我们协议到民政部门离婚,又签订了不一样的离婚协议并离了婚,协议是这样写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结婚所购置的电冰箱,电视机、电风扇、等日常生活用品归女方所有,夫妻居住的房屋,因房地产所有权属男方老人所有,离婚后女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占用、侵权。”2011年9月19日前妻把我诉到法庭,说离婚时没分割房产,今天开庭,法官好像也认同没分割,但没做宣判,这样的说法合理合法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XQ4796()
提问时间:2011-10-23 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