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你好,我想咨询下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我和女方于2007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一个月后发现其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于2009年经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村上拆迁,补偿办法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式按每人65平方的住宅20平方的商铺的份额,以上所补偿的面积是在我父母所建得的被拆迁房屋的总面积里边扣除,被拆迁房屋剩余面积按每平方1700元补偿给我父母。现在安置房屋下来了,是登记在我父母的名下,我和女方现已离婚,当时因房子没有下来未分割,现在女方要求分割。我想问下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所拆迁的被拆迁房屋是我父母所建,女方要房子是否应该给我父母建被拆迁房屋时的费用?现在安置房屋下来了,没有刚好65平方的房子,我用了她的份额要了套85平方的房子应怎样分,现在的婚姻法解释三的第十二条条例我这个案子是否适用? 现在所分的房子只有开发商给的证明形式的房卡,房产证还没下来,法院是否能分割?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fnli(陕西)
提问时间:2011-10-23 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