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山林纠纷
山林纠纷 某农户甲于2007年拿到1982年县政府盖章颁发的其父的自留山证书,上面记载2股山,总面积6亩,其中一股山场四至为上凭界址,下凭界址,左凭岐倒水,右凭界址。现另一户乙提出是他2003年就号了的集体山,管业至今,按生产队决议,集体未分的公山谁号谁管业,主张管业,经调解乙同意量出甲父自留山证上的面积,而甲不同意量,认为当时填证是估着写的,实际面积比填写的大,问甲方是否能经自留山证主张管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yB1929(广西-桂林)
提问时间:2011-10-19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