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盗窃罪定罪数额标准调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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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八百元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七百元不满八百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定罪,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②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作案,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八千元不满一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②盗窃金融机构的;
③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④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⑤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⑦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四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②盗窃金融机构的;
③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④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⑤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⑦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八百元不满八千元或满一万元不满四万元,分别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特别严重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②盗窃金融机构的;
③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④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⑤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⑦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