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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公告送达,不是法官主动提出,而是债权人知道,和法官说起

可是公告送达,不是法官主动提出,而是债权人知道,和法官说起 就是债权人问法官:国庆节后按法定程序来说到了裁定受不受理破产的时间?
法官说:还没将通知送给债务人,
债权人就说:可以公告送达,
法官就说:公告送达要债权人过法院来交纳公告费,破产不是这么快的,不用(你)债权人教我们怎么做事。。。

可是国庆前债权人上次电话问法官:债务人有没有异议时,法官也说过这个债务人不在营业执照住所地不好送达问题,然后法官也说了:我们会有办法的。

但现在已过了:从债权人提交破产法院向债务发出通知5天,债务人异议7天,法官裁定不裁定前后:15天(本一般是:10天,特殊延期5天)合计:时间为:27天


前后二次电话还是一个问题:没有送达到债务人

那你认为债权人现在是:主动和法官说过去交公告费用还是等:过了15日法官特殊规定裁定受不受理的的期限去向中院申请破产立案?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zwaf66……(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09-10-13 13:05
已有8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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