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保费尚未交,索赔却达300多万元的保险纠纷案
保费尚未交,索赔却达300多万元的保险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6 657家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 500元,并且在投保单上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该年11月份交清。投保单在交该保险公司的乡保险代办站经办人过目后,乡保险代办站加盖了公章。随后,保险公司又向乡政府签发了代保险费收据的《家庭财产保险单(正本)》,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投保农户除了108户没有受损外,6 549户的家庭财产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多次要求保险公司派员勘灾理赔。9月24日,保险公司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向乡政府发出了《拒赔通知书》。于是,乡政府于当年10月5日将该保险公司上诉到当地法院。
不同的观点:
1.保险公司认为不应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投保单仅仅是代表投保人向保险人的投保要约,它不是正式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保险单正本签发是以保险费交纳为前提条件的,投保人没有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就没有生效。洪水所带来的损失,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2.投保人认为应该赔偿。保险公司在乡上的保险代办站是该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其在有特别约定的投保单上签了字,就代表了保险公司的承诺。因此,就保险费分两次交纳,11月交清的特别约定是合法的、有效的。投保单虽然不是独立的保险合同形式,但一经保险人承诺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故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保险赔偿。
问题:
你认为哪种观点正确,并分析其包含的保险原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陌宇言(河北-唐山)
提问时间:2011-10-15 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