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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有件法律方面的事想咨询下您,现有一员工14年12月23日产假到3月结束

律师您好,有件法律方面的事想咨询下您,现有一员工14年12月23日产假到3月结束 律师您好,有件法律方面的事想咨询下您,现有一员工14年12月23日产假到3月结束,因她产后颈椎病加重,压迫神经、手指发麻、手腕疼痛,申请了医疗假,医疗期到2016年1月7日满后,公司发函要求她来上班,但她称病情没好转,去医院检查医生给她开了两个月的病假证明,病假条寄到公司,公司当然不同意,以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用快递把解除合同通知书寄到到她老家住址,她见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写了份申请,因她在老家有些事不便处理,希望公司再给予俩个月时间,如若2个月后还不能上班自己离职。于是公司同意批她2个月事假。但2个月事假后,她提前跟公司说她的病情还是没好转,医生也再三叮嘱让她要护理好(30多点的年纪,颈椎到了60多岁的状况,病情确实比较严重),于是她又递交了一张医院3月9日开的病假条,公司当然不同意,与她沟通了一次,让她回原岗位或换个轻松的岗位来上班,她回复她目前病情不能上班,希望过几个月再说,希望公司再给段时间休养,休养好再来公司上班。公司考虑了几天,3月22号快递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她(通知书内容写的她医疗期满后申请的2个月已到期,不按时上班视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执行)。她说她不同意,公司强行单方解除合同,她要求经济补偿。她来公司上班正好10年了,她若仲裁如何赔偿,可否不赔或降低赔偿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6-03-27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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