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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营资产返还问题
公私合营资产返还问题 家中于50年代公私合营时期,有两处房屋作为投资资产,但于文革至金一至没有获得投资回报。其中一处已于后来返还作为住所。请问现剩下的另一处我可以通过何种方式取回?对于华人华侨取回此类资产是否有相关优惠政策?如政府相关部门变卖此房屋是否合法?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Rhi4487(广东-湛江)
提问时间:2011-10-11 15:48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陈晓云律师
2011-10-14 08:42
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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