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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累计计算有什么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累计计算有什么条件? 93年至07年在国企工作时一直缴纳失业保险费,6月份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失业证及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定领取期限24个月,同时经人介绍在一家公司使用,2个月后公司较满意工作表现,免去使用期,即签订劳动合同,本人交还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因为新公司于6月份开始购买各种保险,包括失业保险,现在再次失业,办理失业金领取时,按照新公司缴纳年限4年,核定领取期限10个月,同时称失业保险不同养保和医保,不存在累计.对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lin92……(广东)
提问时间:2011-10-10 14:20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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