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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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咨询 案件情况介绍
一、案情简要
案发时间:2011年2月22日傍晚8点左右
案发地点:新疆五家渠市中心广场旁天山路段联通公司门前
案情经过:2月22日傍晚8点左右,我父母李广顺、宋朝荣饭后前往五家渠市最繁华的广场散步,在走到距广场不到100米的天山路段时,被从背后驶来的一辆全顺面包车撞倒,当时他们行走在路的右侧边缘,我母亲被撞出4-5米远,父亲也被撞倒在车前,两位老人当场就昏迷过去,在120急救车赶来送到五家渠市医院后,经检查发现两位老人均存在颅脑大面积出血症状,十分危急,五家渠市医院无能力处理,随立即转送至乌鲁木齐市新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抢救治疗,后我母亲因伤重不治于3月19日死亡,我父亲在经过两次开颅手术,昏迷一个多月后醒来保住了性命,但为此留下严重的后遗症,造成右侧肢体偏瘫、失语等严重伤残,生活无法自理,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二级伤残,护理级别为大部依赖护理(7月23日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做的鉴定)。
肇事司机及车主情况:肇事司机张建中为五家渠市正大书社员工(私营企业),车主兼雇主为五家渠正大书社法人李军(和肇事司机是亲戚)。肇事司机声称自己只是打工者没有赔付能力,车主有商业门面房、其他房产和多台车辆完全有赔付能力。
事故责任认定:案发后五家渠市交警队在取得肇事车辆案发时车况鉴定报告后做出如下责任划分,肇事司机张建中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制动性能、灯光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行驶时超速(时速56千米/小时,城区该路段限速40千米/小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我父母因未走在人行道上负次要责任。(注:五家渠市区人行道无人打扫,当时人行道满是正在消融的积雪)
二、诉讼经过
诉讼起因:此次案件造成一死一重伤的后果,在案发后,肇事司机及车主仅给付了3万元的医疗费后就再也不露面,既不前往医院探望、道歉也不给钱治病,我们为挽救父母的生命仅医疗费就花费了近36万,还花费了护理费、丧葬费、交通费等费用,为此我们于2011年4月初在拿到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后向新疆五家渠市垦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车主、保险公司做出相应的赔偿。后因此案构成交通肇事罪,五家渠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合并审理,变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诉讼证据:我们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我父母住院期间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发票、门诊看病发票、在药店购买一些药物的发票和收据,住院期间请护工支付护工的费用收条、证明我父母实际年龄的原始人事档案材料复印件和我父亲哥哥及我母亲哥哥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他们的年龄竟然小于我父母的身份证年龄,以及我父母迁来新疆前原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他们年龄和兄弟、兄妹关系证明。
需要说明的问题:按有关法律规定超过75岁,死亡赔偿和伤残赔偿只赔付五年的当地人均收入额。
我父母实际年龄均为72岁,我父出生于1939年12月25日,我母出生于1939年12月22日(均为农历日期,但在最初登记户口时按此登记的),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在一次户口调查登记时,调查员错把手写1939年看成1934年而登记错误,随后户籍档案和身份证均变成1934年,我们在五家渠市公安局调取我父母的原始户籍档案时,因五家渠市公安局把1990年以前的户籍档案全部遗失而无法调取,公安局也拒不出具证明。我伯父的出生年月是1935年11月25日,我舅舅的出生年月是1937年8月10日,均变得比我父母的身份证年龄还小。按身份证年龄判决就要少赔3年的赔偿金。
二、法院判决情况:
1、肇事司机张建中犯交通肇事罪因认罪态度好而从轻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期2年执行(既不积极筹钱救人,也不来道歉探望受害者,这叫态度好吗?)
2、附带民事诉讼报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五家渠营业部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12万元。
3、按三七划分主次责任,肇事司机张建中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赔偿36.3万元(我父母需承担30%)。
4、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军对报告人张建中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注:法院认为我们提供实际年龄证明不具法律效力,只支持按身份证年龄赔付相应的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及伤残护理费,精神损失费不在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可预见的后期医疗费(颅骨修补术所需费用)也不支持。
我父母竟然仅仅因为未走人行道要承担30%责任。肇事司机张建中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从背后撞死撞伤走在路边的行人才承担70%责任。法院这样判公平吗?法院判决书是9月30日下的,上诉期限是10日内(含十一大假7天)。上诉有希望改判吗?我们如何才能让法院支持我们按实际年龄赔付的要求?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闲云野鹤94……(新疆-昌吉)
提问时间:2011-10-08 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