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贷款到期后,借贷双方在接近保证期限时才办理转据,可否作为欺诈保证人的证据?
贷款到期后,借贷双方在接近保证期限时才办理转据,可否作为欺诈保证人的证据? 借款人张某于2006年2月28日在信用社借款5万元,借据期限2年,至2008年2月28日到期;同时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保证期限为24个月,至2010年2月28日。但该笔借款2008年2月28日到期时,张某没有偿还(尚有还款能力),而信用社既不采取有力措施向张某追债,也从不通知保证人协助追债或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张某却又欺骗保证人说该笔借款已经偿还了,理由是“如果还未偿还,信用社早就来找你们保证人麻烦了”,让保证人信以为真,对张某毫不防备。长达18个月之后,2009年8月17日张某向信用社申请转据,续借2年,至2011年8月17日到期,并欺骗保证人说是一笔新的贷款,说原来贷款后赚了点钱,用新的贷款扩大生意;碍于熟人情面,且以为张某上笔贷款已经偿还信用度较高,保证人在不知道“转据”是什么意思的情况下再次签定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上有“转”字样,但信用社当时未作解释)。2011年8月17日转据借款到期时,张某已经逃债外出、无法联系,且转据借款期间张某并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进行“按季结息”,而信用社既不通过任何有效手段追究张某未按季度如期结息的违约责任,也不向保证人通报过关于张某债务信用方面的任何讯息。请问,现在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吗?如果需要承担,可否只偿还本金不偿还利息?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bin113……(湖南-怀化)
提问时间:2011-10-07 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