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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国有林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国有林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我的承包合同还有八年未到期,被县政府以省里批准建设四季青旅游名镇为名无条件解除,且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以外其他不给补偿(解除合同通知书上说根据城乡规划法及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以达到法律解除条件。但是发包方未出示相关法律批文)发包方已通知方式单方解除合同,因为我们过去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来改良所承包地的土壤,至今未收回投资,所以我们不同意不签字。之后县里和林场强行把我们承包的土地公开拍卖,没拍卖出去的至今撂荒,我们部分种的青苗被毁。随后经我们多方面上访维权后,县里有所松动,请问我们应当以什么方式向谁来表达我们的诉求才最合理、合法,以及提出何种诉求才能最大限度上合理合法地维护我们的权益。下附合同原文 
                        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长青林场    
乙方;刘爱国
   为造林更好的熟化土壤,提高土地利用率,石林常有更好的经济效益,林场将宜林荒地发包给刘爱国有偿耕种。
    经双方同意达成协议,鉴定本合同,有关事宜如下:
   一 乙方承包土地面积为200亩。
   二 承包年限为十五年,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0一八年十二月末止。
   三 收费标准:每亩每年一十五年。
   四 收费方法:
      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交齐当年承包土地的全部费用,其余部分要在每年的1月1日前交齐当年的土地承包费。
   五 几项要求:
     1甲乙双方要认真履行此合同规定的 各项内容,此合同除国家有关政策需要调整外,保持一十五年不变。
     2土地的承包期间乙方保证土地不荒芜,耕喧投肥,保证土地达到熟化干净程度,不得搞掠夺性经营。如造林经甲方同意方可。
     3土地承包期间,乙方只有使用权,如出租,出卖经甲方同意方可,
     4乙方如在承包期间如退耕,弃耕或预期不交承包费,视为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乙方 还要承担签合同期间内全部费用。
     5乙方在承包期间如发生各种自然灾害所造成的 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6乙方在承包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何林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搞好林木管护和森林防护,杜绝一切火灾事故出现,否则责任自负。
       双方签字盖章   此致感谢您能帮助解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uaig……(河南-濮阳)
提问时间:2011-10-06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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