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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事宜

工伤赔偿事宜 尊敬的各位律师
      您们好!
    我2008年4月在一家台资手袋厂上班,2008年8月8日在该厂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十级,社保部门按所交保险基数995元支付了6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70元,我于2009年6月15日以家里有事为由辞职,工厂只按995元的基数赔偿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共计五个月4975元。我要求按伤前月平均工资1456.7元作为基数计算工厂共赔偿7283.5元,我申请劳动仲裁,最后仲裁裁决工厂按1456.7元作为基数补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共计7283.5元,还裁决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770.2元(1456.7元/月×6个月-5970元=2770.2元)。工厂以不告不理赔为由诉讼到人民法院,还要求按995元为基数计数,还要求我承担诉讼费。
      我请问尊敬的律师,我要以那条法律才可以应对以上的“不告不理赔”原则,
还有我该用那几条法律才可以在法庭上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sw1567(广东-东莞)
提问时间:2009-10-04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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