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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您好!我是一个伤残赔偿纠纷案件中三被告中其中一个被告者
王律师您好!我是一个伤残赔偿纠纷案件中三被告中其中一个被告者 王律师您好!我是一个伤残赔偿纠纷案件中三被告中其中一个被告者,伤者是我找下活后临时组织的一个民工,本事故发生在我们干活的一个机械厂院子里。我是通过一个白某揽的活。伤者所有医治费用4万元都由我已承担。
经一二审判决,剩余的全部赔偿费用还是由我承担,中间人白某承担连带责任,而事故发生地机械厂也作为被告却不承担一点责任。在俩次开庭都无故不到庭且不论,白某替机械厂出示的一份机械厂与一个建筑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程转包合同也没有发包人机械厂的公章,就连合同签字日期都没有的情况下,就认为合同是有效的。这样的判决合法公正吗?
还有即然认为合同合法有效,那么白某以队长个人名誉将工程又转包给他人,使得建筑分公司脱离责任,这样也是合法公正的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山西-太原)
提问时间:2016-03-12 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