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j是否能认定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j是否能认定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我的案情简单说是这样的,我方已还完所有的本息款,可对方迟迟找借口不归还借条,后来却将这借条借给他的一个与我兄弟有生意往来的铁哥们,此人想以此借条来作为逼我们让其退股并抽回已亏空的本金的谈判筹码,就到法院起诉说我们分文未还,后在他的代理律师知道真相后就要求庭外调解,我们为收回借条被迫答应他的那位哥们退股并还他一部分本已亏空的本金,条件是:他应把合作期间他所保管的账本及凭证全部交还各股东,当晚我又多付给了他几万元钱,作为后期滞后还款一个月的利息补偿金,他答应说第二天就去撤诉,于是他写了张收我款的“收条”给我,并把借条还给了我,我也写了张收到此借条的“收条”给他(因借条是我老公的写的,而他当时出差在外赶不回第二天就要开庭了),收回借条的当晚我就把借条给撕毁了,可第二天他们并没去撤诉,原因是他死交不出账本及凭证,我们当然也就不给他退股的股金,于是他们申请中止诉讼,过了一个月就到公安报案,说我撕毁借条是邦我老公“毁灭证据”并以此罪名来立案,公安的说他们不管钱有没有还,只管有没有撕借条,有撕就是犯法的,是这样吗?难道说我撕毁自己早已还清款的借条,现在有多付了几万元的补偿金,双方当时又都有打了“收条”给对方,这种平等交易情况下我将“卖回”的借条撕毁也犯罪吗?是否真能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此罪的认定不是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够认定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秋梦(北京)
提问时间:2011-09-30 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