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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规用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规用工 本人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上班,公司现在2011年9月提供一份劳动合同,用工方是xx公司中山代表处,且合同生效日期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际我们是从5月1号开始上班的),有些人签了有些没签,请问我们的这种是否不属于劳动关系,是属于雇佣关系的吗?我们这种情况如果通过仲裁和诉讼能够得到什么相应的赔偿以及公司会有怎样的处罚呢?盼回复,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onu589(广东-中山)
提问时间:2011-09-29 21:56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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