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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我用房产作抵押,以朋友名为借款人,因为他在银行有熟人,向潇湘农商银行贷款三十万
三年前我用房产作抵押,以朋友名为借款人,因为他在银行有熟人,向潇湘农商银行贷款三十万 三年前我用房产作抵押,以朋友名为借款人,因为他在银行有熟人,向潇湘农商银行贷款三十万,其中他借用六万元,我们协议各自承担利息和还款,现己到期,而他说无力偿还,但尚未破产,而银行说要先处置我的抵押物,为什么?他是第一责任人,且未破产,而我答应偿还借的二十四万元,他不偿还那六万元为何要我承担,请问法律有何规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湖南-永州)
提问时间:2016-03-10 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