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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离婚案件中金器问题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金器问题的判决 离婚案件,夫妻结婚的所有金器【含男方赠与的钻石手链、钻石戒指、结婚对戒、女方母亲的项链(借戴),个人黄金手链】,婚姻续存期间男方将金器全部偷回家,女方发现后立即报警,警察上门查看抽屉完好无破损,钥匙在女方这,警察认为是丈夫之前已配备了备用钥匙,故属于家庭内部纠纷,做了个受理记录。
在离婚判决中,女方提供报警记录、母亲项链购买的发票(因为是父亲买给母亲50生日礼物,觉得好看借来戴着玩的),金器未被偷走前抽屉内的金器照片,以及之后男女双方协商离婚条款时男方亲口承认拿金器的多段录音(亲口承认拿了金器,但具体金器内容未说),男方在开庭时却矢口否认拿过金器,将相关资料递交法官,法官认为证据不足不予判决,要我再举证,试问我能交的证据已经全部交了,现在已经双方闹得不可开交,我怎么可能就金器再取得相关证据,请问法官这样判合理吗?我提供的证据真的起不了任何作用吗?到底怎么样的东西才算证据? 亲口说的,购买发票,报警记录都没用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紫色天使(上海-宝山区)
提问时间:2011-09-28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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