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小孩嘴巴逢了9针,校长说是双方的责任,是在玩耍的时候被同学推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在校的其他未成年人造成的,应当由监护人首先承担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因此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等其他教育机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如果能够证明校方监管不力,监护人承担的责任与学校承担的责任就应当是按份责任,由双方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程度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