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单位变相减员,威迫签定离职协议,怎么推翻协议,证明单位违反劳动法?
单位变相减员,威迫签定离职协议,怎么推翻协议,证明单位违反劳动法? 我于2005年4月到某一世界500强公司上班一直做某产品的技术支持工作,签定的合同2013年到期.
但2009年8月21日我接到公司电话通知,要求我带电脑和工卡回公司(注解:我平时是在办事处上班的),8月24日上午我按照公司的通知到公司会议室,公司方面人力资源领导,我的部门领导当我的面告诉我:我所在的服务部门撤消了,没有我所在的岗位了,而且公司也没有其他岗位供我调节,要求我签署离职协议(离职协议是公司单方面提前拟订好的,一共有2份,供我选择签署,这两份合同都是按照N(在公司服务年限的)的赔偿标准拟订的,唯一不同的是:1份上面写着"我个人提出离职申请,经协商一致......",另1份上面写着"经本人与单位协商一致.......".
显然这两份合同都是违背事实和我个人意愿的,因为公司方面不再提供我的劳动岗位且没有能调节到其他岗位继续执行劳动合同,实际上公司方面已经形成了违反劳动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并且,也不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41条中的情形),这样的事实,按照劳动法第87条是要进行双倍赔偿的(2N).起初我看出了这2份协议其实都是公司设的陷阱,我不同意签署.但负责人力资源的主管威胁说:如果你好好配合签署协议,以后你找工作别的单位做背景调查时我们可以给你往好的方面讲,有利你的职业发展,言外之意,如果不配合,以后可能给我带来麻烦.我当时想既然他们这样的事情都想的出来,如果现在不签而留在公司继续上班的话,不知道他们会更想出什么损招来.当时就一时糊涂,签了离职协议.
再说明一点,公司在8月24日同天按照同样的方式与10多位员工签署了协议.
我现在想想,虽然签署了离职协议,但总归是违背事实和我的意愿的,但亡羊补牢,为时不晚,我现在决定进行劳动仲裁或直接到法院与公司对簿公堂,我现在最重要的是搜集证据,但哪些证据对我最有利,请专家指点.
问题补充:
1)现在要举证协议是被迫签署的确实比较困难,但如下方法是否可行:
1.被迫签定协议的另外十几位同事同意一起去申请仲裁或劳动监察的话, 仲裁委员会或监察部门会深重考虑,我们的把握大点?
2.既然协议是公司提前拟订的,并且是在同一天让我们签署的,在内容上必定一致,且有与事实违反的地方,甚至发生的错误都可能是一样的(如2009年写成2008年),
3.签定协议的前提是部门取消,但公司没有书面公示,如果可以找到部门还存在的证据的话,是否可以证明协议无效.
4.假设我们签定的"自愿离职协议书"合情合理的话,我的离职申请书和协议书是在8月24日同一天签的,并没有按照劳动法提前1个月申请离职,但在协议中单位却反而有给我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和N年的补偿金.这些自相矛盾的地方单位是否有义务解释?
2)同一天签署的10多位同事来自不同的部门(市场,服务,开发).
3)这个事情涉及的补偿金可能超过200万.
4)8月24日我同时签了2个文件(1个是"离职申请书",1个是"协议书","离职申请书在公司存档,
"协议书"内容如下:
甲方:某公司
乙方:某个人
乙方自愿提出离职申请,双方就此事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乙方于2008年8月28日离职,乙方承诺于2009年8月28日前办妥离职手续(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交接,财务交接).
2.甲已双方确认,工资发到2009年8月28日,社会保险缴至2009年8月,已方离职时甲方按照法律规定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3.甲已双方一致确认:
1-甲方按照劳动法相应规定向乙方支付离职赔偿金和代通知金 共XXXX 元.
2-双方按照结算程序作好前述以外的离职结算(工资,年休假等).
上述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工资,社会保险等所有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补偿项目,乙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缴,乙方办妥交接手续(清理完毕备用金,备件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前述转入乙方就职期间的工资帐户.
4.乙方确认除离职结算外已经处置完毕其在甲方所有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应返还甲方向其支付的上述第3条项下的相关金额.
5.本协议一式2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XXXX
日期 日期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hlqm(上海-徐汇区)
提问时间:2009-09-24 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