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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

关于商品房保修期限的规定冲突问题

关于商品房保修期限的规定冲突问题 以屋面防水为例: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四十条则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部颁发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1998年)第五条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1)屋面防水3年;第六条规定: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
 请问:一个规定的是发包方(即开发商)与承包方(即施工单位)之间的保修承诺;另一个是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保修承诺。两者是否属于冲突的法条,并适用法律位阶原则?为什么?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angry2……(上海)
提问时间:2011-09-22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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