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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院不支持机动车事故后的贬值要求???

为什么法院不支持机动车事故后的贬值要求??? 法律明文规定上有如下条款!
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是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但为什么法院不支持机动车事故后的贬值请求?
难道机动车的贬值部分就不算个人财产嘛?
难道法院就可以有法不依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shaor……(北京)
提问时间:2016-02-26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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