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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撞人
自行车撞人 2011年9月19日晚20:35左右,本人骑乘一辆自行车自南向北途径面街时,与一名迎面奔跑中的男孩(10岁左右)发生相撞。事发前,骑车车速一般,男孩与其姐姐相隔2米,一前一后快速奔跑。本人已于距事发点50米远处发现了该两姐弟并预先采取靠右行驶,相遇时更采取刹车以避让。但是当女孩跑过本人身边后,其后的男孩因低头奔跑,没有看清前方路况而与我相撞,导致右眼角破裂出血。
事发后,本人立刻用其身穿的衣服捂住伤口,并拨打120,事发大概10分钟左右,急救车到达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现在,我已垫付3000元住院费,等待交警的判决书。
请问,这样的情况,本人要负多少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hek07(广东)
提问时间:2011-09-20 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