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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替单位垫付的养老保险费企业破产后打折兑付对不对?

职工退休替单位垫付的养老保险费企业破产后打折兑付对不对? 企业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职工无法办退休,经劳动局同意,在办退休时将企业欠缴的与个人应缴的一次缴清办理退休,企业破产后本应将职工个人替企业垫付的全额退还,而企业却给打折兑付。比如说垫付一万只退还六千,其理由是:职工个人缴费超标准,困难企业只能按新泰巿企业最低缴费标准缴,而按非困难企业缴纳的,单位不承担,只按困难企业缴费标准予以承担应承担部分,超标的不予承担。请问:一、政府定的困难企业标准职工不知情,劳动部门收多少只能缴多少,与职工个人有关系吗?二、劳动局收费单上企业与个人承担部分分的很清,个人不会伪造,要说困难企业劳动部门最清楚,他们这样收了,能让职工承担责任吗?三、新泰市最低缴费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符吗?困难企业的划分标准职工不是法律专家能掌握吗?企业打折兑付合法吗?请专家指教。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zhiyan……(山东-泰安)
提问时间:2016-02-23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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