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个怎们办?特别急,向法律界人士求助!
1、属于个人诈骗行为。
2、B公司不能主张权利。
可以第三、四次的收据进行抗辩,还可以第一次的协议和第二次有b公司部门经理签字的收据进行抗辩。但反诉b公司诈骗没有道理,可反诉继续履行合同。
有收据就可以抗辩,对方公司的行为违约,可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反诉
公司要求你们支付租金应该不成立.如果当初的租期(三年)没有在合同中注明,你们很难主张.你们之间已经形成事实租赁关系(后面没有租赁合同).公司没有其他连带责任.具体可携带所有材料与我面谈帮助你维权.
如是个人诈骗,就和公司没有关系。他们公司应该对经理的 行为承担责任。
你们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存在口头约定,而且你们按时交纳租金,视为完全履行了全同的义务,现对方公司的负责人未将租金上交而是卷款潜逃,侵害了对方公司的利益,故对方公司的损害应由经理个人承担,与你公司无关,你公司可要求法庭驳回起诉。
表见代理,出具收条的行为对你有效。
如果有证据证明给付租金,则可不给付。如果认为存在诈骗,可去公安机关报案。
分析:B公司部门经理收款签字,属于B公司的行为,这是职务行为。所以,只要你们把四次的手中的证据提交法庭即可。诈骗属于B公司经理诈骗该公司,和你无关。另外,约定三年是否有合同?如有,一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官司胜诉问题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