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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10亩开荒地的原始形态是沟沿,对于此10亩地,我是否享有使用权?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关于土地纠纷

此10亩开荒地的原始形态是沟沿,对于此10亩地,我是否享有使用权?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关于土地纠纷 李先贵村的李炳水承包李先贵村耕地,并与原李先贵村村主任于1997年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承包方李炳水承包发包方李先贵村40亩耕地。李炳水由于工作繁忙,并且家里无其他劳动力,于2004年借种与我,我为维持家庭决定替李炳水耕种他所承包的40亩耕地。在40亩耕地东边和北边,有我村很多荒地,种植之余抽空开荒,几年过去,我开荒10亩左右的耕地,此10亩左右的开荒地所有权归西焦村所有,耕种使用权归我所有。
现任李先贵村村主任李炳祥以承包方李炳水三年未缴纳地租为由,于2010年10月5日在未召开村民大会以及未与原承包者李炳水和耕种者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分李炳水承包的40亩耕地和我的10亩开荒地,且非法租与其姨表兄弟李新创,并与我发生争执。我在派出所期间,在还有5亩玉米未收和50亩玉米秸秆还在耕地上的情况下,李炳祥于10月9日强行将我50亩玉米秸秆打碎于耕地中,并于10月13日夜间在李炳水承包的40亩耕地和我的10亩开荒地上播种上小麦。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07813……(山东-威海)
提问时间:2011-09-15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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