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患久治不愈职业病,我可以得到几方面赔偿?
患久治不愈职业病,我可以得到几方面赔偿? 2000年6月14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电信器材厂做水泥制品工作。因文化低、无技能,只能做苦力活。我进厂没有人告诉我这是有危害性的工作,也没有上岗前体检,更没有人对我安全卫生教育。在这个粉尘工作环境,每月四付手套,国家规定的最基本的劳动防护用品都没有(现在才知道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在2002年6月开始生皮肤病至今,常年看病,久治不愈。在2005年7月单位引进劳务大队与我签劳务工合同书,可以参加社会保险。合同订立时间写0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签订了三次,一年一签。07年12月17日因无生产材料,单位叫我回家休息,等材料来了电话通知上班。08年1月25日我来到厂里找科长要生活费,科长说:跟你终止合同了(无书面通知。劳务合同书写“到期解约的可以口头告之”?)。我说:07年年底不终止合同,到08年1月份你要终止合同,将近一个月了,终止合同也要生活费。1月31日我在家接到电话:明天去厂里。2月1日下午,厂四楼见科长,我对科长说身上有病情,需做个身体检查。科长说:先到劳务大队解除合同,再回到厂里解决问题。我没解除关系,后春节期间我在网上了解到水泥工作引起皮肤病(才知有职业病说法,开始了解法律法规),2月23日在医院做斑贴测试结果表明我有水泥致敏,我向单位提出离岗前体检或作职业病诊断,要求享受疑似职业病待遇。单位不理睬。向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市政府反映情况。向卫生监察部门反映工作有害,向疾病防治所提出职业病诊断。至4月1日,单位才预借生活费1500元。后每月26日我就去厂里要生活费(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至9月17日疾病防治所通知我填写职业病诊断申请书,10月8日通知诊断结论是职业性变应性皮炎,我现在应该向单位提出什么赔偿?我可以跟单位不终止劳动关系吗?(我爱人失业,儿子17岁上高中)。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1967……(江苏-镇江)
提问时间:2008-10-12 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