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这样算不算侵犯我的肖像权?
这样算不算侵犯我的肖像权? 我和我的同学为了今天(9月11日)一家经营红酒生意的店铺开业典礼于上周二(9月6日)在位于老沪闵路上的棚里拍摄了宣传片。并要在9月11日配合此视频在开业现场做大约五分钟的现场演出。但在拍摄之后却被告之时间演出时间变动。协商失败后主办方决定更换现场演员但仍要使用我们拍摄的视频。并给我四百元人民币作为当天拍摄劳务费。但我没有接受。当场退还给我方联系人。并致电给主办方联系人要求演出当天不要使用我的视频。主办联系人当时的回复是会再和我方联系人再联络商讨。但在今天演出之前并没有和我方联系。今天晚上18时30分。此酒店开业演出仍然使用了我录制的视频。在今天下午四点和六点我分别发信息给主办联系人。试题阻止。但此人都不做回应。在今天晚上八点三十分左右。在我打了二个电话被按掉不得已发了一条警告信息之后。此联系人打来了电话。暗示我在视频中我因为在跳舞的原因不能完全清楚的看到脸。即使追究他也不怕。。现在想请问律师。这样的情况够不够成侵犯肖像权?能否给我个处理的建议?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aozhi……(上海)
提问时间:2011-09-11 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