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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联营

合伙经营纠纷

合伙经营纠纷 合伙人2001年开设一娱乐场所,营业性质为个体,法人代表为XXX(即我的合伙人)。半年后其邀请我加入合伙经营,我经考察并与合伙人立口头协议后决定加入。按双方口头协议我投入了超过合伙人原投入的设备配置,并补偿了合伙人场所开办时办证等费用,之后相方合伙经营。合伙经营期间,合伙人一直作为该私营企业的法人代表,合伙相方一直遵守口头协议。其间我曾要求双方签订合伙协议遭对方拒绝,因此未曾订立合伙合同。 今年3月合伙人以他是企业法人代表,营业执照是他名字,店内所有证照属他个人拥有为由,拒绝与我合伙经营,并未经与本人协商分拆了店内财物,现我有如下资料:
    1,双方合作经营8年的合伙经营事实。 
    2,合伙经营期间的部分收支单据,账目往来记录,利益分配记录,合作期间实行过承包经营,承包方(我的合伙人)通过银行缴付给我承包款的银行记录。
    3,进行承包时,承包合同前言上明确写有“XXX店是XXX与XXX合伙出资经营”的字句。其中一条款写有“乙方(我的合伙人)如果不按时缴付承包款时,乙方的股份归甲方(即本人)所有。 
    4,合伙期间合伙人要求我以原价购买过其部分旧设施作为合伙经营的条件,我保留有购买其旧设施时合伙人写下的购买收款收据。
    5,半年前双方产生纠纷时曾到司法机关进行过司法调解,对方在司法机关内承认过双方的合伙性质及我拥有经营权,调解成功,之后对方反悔。本人保存有司法调解收费单据。
    
    请问,根据上述资料,从法律的角度上判定,我是否拥有该参与店的经营权?如果进行司法诉讼,有无获胜机会?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hpvvv(广东-清远)
提问时间:2009-09-16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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