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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民办教师工龄的问题续

民办教师工龄的问题续 您好:
   谢谢以上四位尊敬的四位律师百忙之中及时和准确的回答了我的问题,现在我还有一个问题想向您咨询一下,我是1974年-1977年在原籍教学(代教和民办)的,后来招工到一个国营单位当正式职工,高考回复后,参加高考毕业后分配到行政机关,现在濮阳国税系统工作至今,我的民办教师工龄的问题自1994年开始申请,17年来一直得不到解决,国税局人事科的理由是:我们是垂直系统不执行河南省人事厅的文件,只能执行省国税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关于民办教师的工龄没有什么文件规定,他们就拿出国家教委{87)教计字165号文,这个文件规定,民办教师招工后只有继续从事教育工作才能计算连续工龄,而河南省人事厅根据国家教委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了减少矛盾,统一政策,于1992年出台了个9号文,专门规定,民办教师只要被招工或参军复员后转地方工作的,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没有强调是否继续从事教育工作)这样就出现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国税系统要不要执行当地甚至上级政府行政部门的规定,推而广之当地纪检委、法院、检察院对国税系统是不是还有约束?二是垂直系统的上级单位如果没有相关的规定,为什么能执行国家教委的?三是对同一个问题,文件有不同规定的,是执行以前的文件还是执行最近的文件,也就是坚持从旧还是从新的原则?
   恳请您百忙之中给予答复,不胜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新海(河南-濮阳)
提问时间:2011-09-09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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