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业户口对农村自留地的继承及处置
农村自留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本案你所提及的自留地继承实际上是指自留地使用权的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是农村自留地的使用权不属于农民个人财产,而是“特殊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因为自留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即不可以继承。
据此,1、你母亲不能继承奶奶的自留地。
2、也不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在这块地上自建房。“自留地”还不如建有房屋“宅基地”,虽然宅基地也不能继承,但是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继承将会导致其实际上对宅基地的继承。
3、这块地若是被政府征用,根据现有的法律还你们不可以获得收益或赔偿。
另外,我认为国家应当根据现实情况,必须对物权法有关农村宅基地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你母亲并不是你奶奶的法定继承人,以你所说的情况应该算是遗赠。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自留地如果在土地利用现状图标示为农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才能申请建房;如果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示为建设用地,可以直接申请建房。关于自留地的征用补偿问题你可到当地国土部门咨询。
以上意见分析很好,支持。
朱律师回答的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