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十九日晚十七点左右,我方驾驶机动车从乡村道路由西向东左转进入国道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车相撞,两车
十九日晚十七点左右,我方驾驶机动车从乡村道路由西向东左转进入国道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车相撞,两车 十九日晚十七点左右,我方驾驶机动车从乡村道路由西向东左转进入国道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车相撞,两车均受损,电动车驾驶员当时称无大碍,第二天其自行到医院检查,称尺桡骨骨折住院,自行垫付医药及住院费,我方通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医院进行过探视,保险公司估计医疗费用在五千元左右,电动车方后来要求我方到医院为其缴纳五千元费用,我方以事故责任认定未明确及非紧急抢救为由未答复其要求,24日我方派人前去探视,等候两个小时未在病房见到受伤电动车驾驶员,电话沟通中,对方一再声称不用探视,我方25日到交警队做的事故陈述,期间联系对方,对方又要求我方去付一万元医药费,处理事故交警说事故责任认定需要10个工作日出具,保险公司也不支持到医院付费,我想问下这件事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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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1453771348(山东-日照)
提问时间:2016-01-26 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