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交通事故

十九日晚十七点左右,我方驾驶机动车从乡村道路由西向东左转进入国道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车相撞,两车

十九日晚十七点左右,我方驾驶机动车从乡村道路由西向东左转进入国道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车相撞,两车 十九日晚十七点左右,我方驾驶机动车从乡村道路由西向东左转进入国道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车相撞,两车均受损,电动车驾驶员当时称无大碍,第二天其自行到医院检查,称尺桡骨骨折住院,自行垫付医药及住院费,我方通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医院进行过探视,保险公司估计医疗费用在五千元左右,电动车方后来要求我方到医院为其缴纳五千元费用,我方以事故责任认定未明确及非紧急抢救为由未答复其要求,24日我方派人前去探视,等候两个小时未在病房见到受伤电动车驾驶员,电话沟通中,对方一再声称不用探视,我方25日到交警队做的事故陈述,期间联系对方,对方又要求我方去付一万元医药费,处理事故交警说事故责任认定需要10个工作日出具,保险公司也不支持到医院付费,我想问下这件事怎么处理?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1453771348(山东-日照)
提问时间:2016-01-26 16:58
已有0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