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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2016年1月9日晚上,我跟朋友聚会,喝醉了酒,去一家酒店上厕所,当时上厕所的时候,由于喝醉了的原因

2016年1月9日晚上,我跟朋友聚会,喝醉了酒,去一家酒店上厕所,当时上厕所的时候,由于喝醉了的原因 2016年1月9日晚上,我跟朋友聚会,喝醉了酒,去一家酒店上厕所,当时上厕所的时候,由于喝醉了的原因,将厕所的门踢了一下,后来酒店保安说我把厕所门踢坏了,要我赔钱,不让我离开(当时厕所的门根本没坏),后来僵持不下,发生了推攘,对方对我进行殴打,致使我头部四处开放性裂伤,后来,我报警,民警来了之后让我去医院治伤,在医院治疗后,当晚又去了派出所录口供,派出所民警说让我回家养伤,待伤好后,再进行赔偿调解!今日,派出所民警打电话来说,对方不肯赔偿,说伤是我自己造成的,民警也去调取了监控,说监控里没看到他们动手殴打我,介于此事,我想请问各位律师,这事情的后果都得自己承担吗?他们完全不用负责任吗?如果上述,我需要什么证据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挥别汗泪(重庆)
提问时间:2016-01-25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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