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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关于单位未与我续签第三年合同的问题

关于单位未与我续签第三年合同的问题 本人与单位签定的第一次的合同日期是2006年10月25日至2007年11月30日,第二次签定的合同日期是2007年11月25日至2008年12月31日,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和我签定劳动合同,2009年3月16日我交了辞职报告,办理了离职手续。在办理离职手续是我要求单位支付我2009年1月1日至3月16日的双倍工资,单位没有给。
     4月份在劳动局立案,上交了入职时的岗位与工资确认单、离职证明等材料。今天开的庭,单位从劳动局附近请了个律师。在开庭时单位承认09年1月1日至我离职期间没和我签劳动合同。我认为从2006年10月至2008年12月,我已经签定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单们应该从2009年1月1日和我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我要求对09年1月1日至3月16日的工资进行双倍赔偿,对方律师说赔偿应该从09年2月1日开始到3月16日。这种说法对吗?
     另外,单位的律师说工作年限应该从新劳动法开始实施时计算,也就是说我自新劳动法实施开始,我签定的合同只有一次,不能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是我从网上的类似案例中看到是应该从入职时间开始计算,不应该从新劳动的发布时间开始算,这种理解对不对?
    另外,我要求的赔偿金数额是入职时定的岗位工资*2个月,然后再加上16天的工资,这种计算方法是否合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iachg(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09-09-10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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