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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地区求助民事案件

南宁地区求助民事案件 事实:2011年7月14日我朋友陈某说朋友没有地方住,并向我舍友借房子住,我舍友通知我,我就说明房间里面是放有一台电脑(价格3850元人民币),要保管好房间里的财物,后就同意了将房子(408号)借给陈某,并通知房东将我两所住的钥匙交给陈某。到2011年7月27日得知我的电脑被陈潮杰的朋友偷走我的电脑。当日27号陈潮杰到当地衡阳派出所报了警。2011年7月31日我去找陈某一起到衡阳公安局,案发当日以被监控录像,录了下来,监控录像里面是一位女的偷走我的电脑,时间是2011年7月24日。2011年8月2日后我找陈某,并将丢失的电脑配置交给陈某,却遭到陈某的拒绝,却对我说:“你丢的电脑又不是我偷的,为什么要我赔偿全部。”我向陈某说明:“电脑虽然不是你偷的,但是我把房子借给你,你就有责任保管好我房子里面的财物。”陈某说:“一半一半。”我说:“什么一半一半”陈某说:“反正电脑不是我偷的,一半一半,你出一半,我出一半。”我觉得他很无理很蛮横,我很气的走了。之后我主动向陈某联系,并提出要求只需赔偿电脑价格的2/3(也就是2567元人民币),却遭到拒绝,拒绝的理由是:“电脑又不是我偷的。”并提出更低的要求只赔偿1000元。这赔偿价格我真的很难以接受。
    请问陆律师  我向陈某索要赔偿全部的损失,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55499……(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11-08-2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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