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本案被抢劫的财产能提起民事诉讼吗
本案被抢劫的财产能提起民事诉讼吗 2009年6月15日18时许,原告马某在“沧园旅社”被被告李某(已追究刑事责任,现在监狱服刑)抢劫钱物过程中被用尖刀刺伤面部、左大腿和右前臂,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现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李某赔偿被抢劫钱款1597元、被欺骗钱款1000元、被抢劫损坏财物935元(其中,手机三星300元、内卡话费450元、手机套30元、长裤35元、内裤30元、衬衣40元,皮带50元)、医疗费1015.14元、误工费12610元、医疗费和护理费1705元、出院后住宿观察(住旅社)费1830元、被办个人身份证费60元、租房费250元,共计21002.14元。
请问:原告要求赔偿的项目中哪些是可以赔偿的?哪些是不可以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xk-75(云南-思茅)
提问时间:2011-08-25 16:30